“刷脸”技术岂能无监管?

2020年10月30日 23:49  新华社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称,在某些网络交易平台上,只要花2元钱就能买到上千张人脸照片,而5000多张人脸照片标价还不到10元。商家的素材库里,全都是真人生活照、自拍照等充满个人隐私内容的照片。

  在个人信息安全如履薄冰的当下,这样的新闻让人惊出一身冷汗。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照片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很有可能被精准诈骗甚至用于洗钱、涉黑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在已经有案例证明,一些商家技术把关不严,凭照片就可以解锁,进行有效支付。而且,利用“AI换脸技术”,可以将非法获取的公民照片“活化”成视频,衍生出更多犯罪可能性。

  更令人担心的是,商家素材库里很可能有你我的信息。现在,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坐高铁时“刷脸”进站……仿佛万物皆可“刷脸”,而且许多地方以方便之名,只提供“刷脸”选项。我们可以理解这样做的技术用意,但我们不能确定自己的人脸信息去哪里了,有没有得到保护承诺,有没有置于有效监管之下。

  这样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李开复不久前就在一次峰会上声称,“我们早期帮助投资企业拿到了大量的人脸数据”,后来虽澄清是“口误”,网友却并不买账;不久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要求小区同意业主可自愿选择门禁卡、手机或人脸识别方式出入,也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共鸣——机构收集人脸识别信息,却没有相关制度管理,何尝不是一种普遍事实?

  央视这则报道再次提醒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应有范围。以前,很多人以为个人信息是传统意义上的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数据信息,对各种新技术没有防范意识。但事实表明,基于人体固有的生理特性(如指纹、脸像、虹膜等)和行为特征(如笔迹、声音、步态等)也是个人信息,而且监管难度更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进行制度防范。

  今年全国两会上通过的《民法典》,已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这比《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前进了一大步。目前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审议进程中,希望它能及时回应社会热点,跟上技术创新,扎紧制度篱笆。

  概而言之,“刷脸”技术在越来越多领域得到应用,且呈现加速度的发展趋势,表明“刷脸”技术进入全面普及阶段。期待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制度建设,不要让“刷脸”野蛮生长,坚决不能打开“生物信息泛滥”的潘多拉盒子。(王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