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记者从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足经济犯罪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截至11月,共受理审查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39件247人,批准逮捕168人;受理审查起诉689件1378人,提起公诉445件1046人。
“严”字当头,一审共判处罚金1.32亿余元
自去年10月至今年12月,省检察院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鲍峰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严”字当头,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化办案优势,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依法快捕、快诉。截至11月,共受理审查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39件247人,批准逮捕168人;受理审查起诉689件1378人,提起公诉445件1046人。一审宣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550人,63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1.32亿余元,103人被宣告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
针对市场食品安全、网络餐饮无证或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问题,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通过12309举报电话和“随手拍”,发动群众举报公益损害线索,共发现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89件,立案773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756件,提起公益诉讼139件。
同时,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检察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销售价款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金达8100余万元,切实加大了违法者违法成本。
“合”力出击,召集联席会议3次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主动与公安、市场、农业等部门畅通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案件移送、疑难问题会商等,及时将有关工作要求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推动形成打击合力。
省检察院今年共召集3次联席会议,与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探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7月,省检察院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药品监管局召开座谈会,就建立健全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进行了研讨,会后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座谈会纪要》;8月,联合开展个案督导,省检察院、省药监局、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合对济南天桥区检察院办理的满某某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案进行听庭督导,各部门就加强行刑衔接、证据转化和规范取证行为等方面达成共识;10月,省检察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药监局选取两个市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对下级单位的工作指导,帮助下级院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综”合治理,发出检察建议58份
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同时,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等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提出检察建议58份。
如狄某等人销售假冒白酒一案中,滕州市检察院通过办案,针对存在的监督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助力净化当地市场环境。高密市检察院针对城乡接合部、农村等地区的校园周边存在销售三无产品和超保质期小食品的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校园周边学生“舌尖”安全。无棣县检察院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发现辖区内“瘦肉精”案件时有发生,影响当地食品安全,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大检查抽检力度,强化兽药使用安全。济南市检察院督促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对已扣押多年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00多箱约10余吨涉案牛肉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并在全市开展畜禽肉产品专项整治,集中排查和整治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督”出实效,挂牌督办危害食药安全案35件
据了解,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先后5次联合挂牌督办35件危害食药安全案件,并将挂牌督办案件列为全省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备选案件,高标准办理督办案件,及时编写报送案例材料。此外,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易发、高发的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从今年办理的828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和756件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选取6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导向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就是通过以案说法,进一步彰显我们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和信心。”鲍峰说。
附典型案例:
案例1: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办理的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自2018年底至2019年4月,苏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自己销售的“DL Coffee”减肥咖啡没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的情况下,通过某宝网店发布销售信息,通过微信对外联络、销售。2019年3月10日,苏某某通过申通快递河北邢台威县分公司,将20包(每包25袋、每袋10g)“DL Coffee”咖啡邮寄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通过段某某将其中1包转卖给被害人李某波,经对从李某波处提取的8袋“DL Coffee”减肥咖啡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其中含有“西布曲明”含量为2830mg/kg、“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10.7 mg/kg、“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2.84 mg/kg。
本案系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李某某、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在对李某某、段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承办检察官敏锐发现使用化名发货、通过某宝店铺销售“DL Coffee”减肥咖啡的上家具有重大嫌疑,遂列明详细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走访物流点、询问快递人员等方式积极查证涉嫌人的身份,最终成功抓获苏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苏某某系亲身服用后才销售的辩解,通过对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注意义务,明知供货者未能提供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且所售食品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等方面综合分析论证,认定其“应当知道”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明确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对于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
同时,本案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在侦查阶段就夯实了证据体系,尤其是注重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的相互印证,为全省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样本参考。
案例2:滕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狄某、丁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年6月至11月,狄某租用滕州市某街道一处民房作为生产点、三处民房作为仓库,在未获得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假冒的酒箱、酒盒、酒瓶、防伪标识等白酒包材,雇佣丁某使用低档白酒共同灌装生产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档白酒并销售。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在狄某租赁的生产点及仓库查获并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高档白酒2000余瓶,及制假工具、包材一宗。案发后,经被侵权单位鉴别,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94万余元。
该案对于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一是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键是看犯罪对象是否系“伪劣产品”,在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则一行为触犯二罪名,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则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二是被侵权单位出具的被侵权产品的真伪鉴别、价格证明等证据不属于鉴定意见,而是被害人陈述或书证。三是对于现场查获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经营数额,在无标价、销售价格无法查实、物价部门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可以依被侵权单位出具的被侵权产品批发价格认定经营数额。
案例3:曹县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郭某某明知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俗称硝,系亚硝酸盐的一种)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为改善肉食颜色和口感,从食品添加剂门市购入护色剂亚硝酸钠,在自家院内烧煮、卤制鸡胗过程中,采取目测手捏的方式估量加入,加工完成后,在菜市场租赁的摊点销售,累计达750余千克,销售金额2.4万余元。经委托,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安机关在郭某某熟食摊点抽取的鸡胗进行检验,发现样品中亚硝酸钠含量为180mg/kg。
涉亚硝酸盐食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准确打击该类犯罪,保障人民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本案中,郭某某卤制食品中亚硝酸钠残留量达180mg/kg,已超出允许残留水平的5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就发现的行业违法犯罪隐患、市场监管漏洞等积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4:济南市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诉前程序案
自2013年5月起,赵某、马某香长期在某市场批发零售标示原产地为巴西的牛肉制品。因不能认定涉案牛肉系来自巴西疫区的走私牛肉,二者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其均不能提供销售肉制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不能保证其食用安全性,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破坏了社会市场监管秩序,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收到公安机关移交的相关线索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直未对二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2020年1月14日,济南市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赵某、马某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同时,济南市院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影响案件处理的法律问题,从案件事实、举证责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管理机制等方面逐一进行阐释,并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在全市开展了畜禽肉产品专项整治,集中排查和整治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同时,分别对赵某、马某香作出行政处罚,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并对涉案约12吨不合格牛肉予以无害化销毁处理,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5: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等五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刘某某、陈某某在明知齐某某所售口罩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购买10万只,并于疫情期间故意以医用口罩名义向李某销售4.1万只,违法销售金额4.3万元。后李某、孔某某、袁某某在明知口罩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故意以医用口罩名义层层分销至广西、黑龙江和河南等地,违法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医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病毒的重要物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不仅将使用者本人置于感染风险中,更给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威胁,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河口区院于今年4月对刘某某等五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五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支付赔偿金、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7月20日,经河口区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等5人于9月9日前支付销售伪劣口罩赔偿金共计123000元,并于7月25日前在主流媒体上为其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调解协议内容均已执行完毕。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销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口罩的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
案例6: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安等五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陈某安等五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使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碱性橙Ⅱ(俗称“王金黄”、“块黄”)对批发购进的小黄花鱼进行染色后,在芝罘区某市场向社会公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0余元,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芝罘区院依法对五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消除危险,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7.5万元。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系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安全领域经营者实施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依法提出其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形成极大震慑,有助于警示潜在的其他违法行为人,以保护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记者 冯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