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 21:54 新华社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1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涉及多个生产企业的11种药品,其中5种为中药、4种为注射用针剂,还有2种为复方制剂。为何不合规药品依然能够在市场上流通?专家分析,此次药品不合规所涉及的问题不仅起源于生产端,也涉及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建议加强全链条药品监管。(12月17日《经济参考报》)
不合规药品既然能够“一路畅通”,说明中间环节的阻截作用没有发挥出来。这提醒我们,药品监管不仅要紧盯生产环节,还要强化对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这有利于发现生产环节遗留下来的问题,从而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还能发现流通和使用环节出现的新问题,比如药品变质等。
药品生产企业也得强化自身责任,除了要确保生产环节不出现质量问题外,还应该由药品生产流通的前端向后端实施质量监督与约束,比如,发现药品质量问题及时召回;对药品流通企业的运输、仓储条件提高要求并进行检查;对末端使用信息进行收集反馈;畅通临期药和过期药回收渠道等。药品销售不是一锤子买卖,更全面的售后服务必不可少。
医院等药品买方的质量监督意识也应加强,以便从后端向前端进行质量倒查,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促进整改。对于其他普通商品,无论是中间商还是消费者,只要发现质量问题,都会迅速向上反馈并追责,甚至还可以要求多倍赔偿。不仅如此,普通商品还建立了先行赔付规则,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担责,不必去找生产厂家。这既是一种自我保护,又是市场的一个基本规律。药品这个更需确保质量的特殊商品,更应加强对质量倒查规则的应用。
临床上有一种很常见的现象:当患者或家属发现药品或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比如在输液管里发现异物时,医院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输液管为正规渠道采购,并经过严格的检验,有产品合格证,以此来证明自己没错,并认为即使有错,那也是生产厂家和质监部门的错。这背后的逻辑是,医院作为药品的买方,对质量没有倒查责任,在此背景下,患者作为受害者,是告医院还是告生产厂家,往往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药品流通企业、医院、药店等中间主体虽然不是药品的最终使用者,但相对于上游的生产厂家而言,又都属于买方。假如强化了买方的质量监督意识和质量倒查责任,就动员起了一股强大的体系内部监督力量,这是外部监督力量所不能代替的。并且,这股监督力量不仅能够溯及最前端的生产厂家,而且由于相互之间已构成了买卖关系,也能进行相互监督。这样一来,不合规药品就容易被及时发现,很难再从上到下“一路畅通”。(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