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贸区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2019年12月03日 22:00  大众日报

  “证照分离”改革是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重要举措。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121日起,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各有关市、各部门严格实施中央层面以及省级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两个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行两级清单管理,除前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我省已全面取消许可的事项外,要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确定的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抓好落实。省级层面清单共12项,涉及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颁发,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渔业港口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等。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将依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实施方案》,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注册中将统一标识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严格规范登记经营范围,明确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通过省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许可审批机关推送企业登记信息。许可审批机关将对应的许可结果信息及时推送至企业登记机关。

  同时,分类落实行政许可改革要求。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变相许可,政府采购不得将许可证件作为必要条件或评分事项。备案事项原则上要纳入“多证合一”管理,与企业登记信息一并采集,当场办结。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须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地方承接后可更加便捷高效办理的,应依法依规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济南、青岛、烟台自贸试验片区有关主管部门。有总量控制要求的事项,相关部门需半年公布一次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各级各部门在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确定的分类改革原则和要求,鼓励实施创新举措,不得降低标准,严禁搞变通。

  此外,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审管分离的许可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无事不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