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元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开庭审理

2019年11月28日 22:40  山东高法

  2019年11月28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元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元成利用担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以及利用担任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案件诉讼、经营活动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年2月至2017年4月,本人或通过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3万余元。(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7年至2019年,刘元成利用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刘元成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9万余元。被告人刘元成自动投案,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元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元成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人的亲属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