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屋空置时间超过半年可打折收取物业费

2019年01月15日 18:46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1月14日讯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山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照使用。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示范文本涉及了逾期收房物业费谁付、公共部位收益如何分配、房屋空置物业费打折等焦点问题。

  《示范文本》中对逾期收房物业费谁付的问题有了明确说明。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交付之日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开发商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甲方的自有物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甲方交纳。而因开发商原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之前,物业费打折收取,差额部分由开发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对闲置房屋问题,业主在空置房屋时需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示范文本》同时明确,双方按约定履行房屋空置手续,空置时间超过半年的,可按规定打折收取物业费。

  《示范文本》明确,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收益资金在扣除约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用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