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收了钱,把我交给偷东西的阿姨”。小女孩儿稚气未脱,却清楚的知道自己为何会在上海,为何会偷东西,背后的“出卖”她内心清晰明了。
新闻中,将这种来自父母的“背叛行为”定义为“租”。
案发后,小女孩儿青青口中偷东西的阿姨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然而此后,青青却被监护人父亲带走,不知所踪。
青青不过六七岁,本该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可她的启蒙教育却是跟着阿姨“玩拿手机的游戏”。最令人心痛的是,当检察官在嫌犯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走访调查时发现,“利用或出租子女实施盗窃”俨然已成为当地一些人的谋生手段。孩子们其实知道自己是在偷,可是“偷东西”对她来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行为呢?违法犯罪,还是不道德?这样的词汇,也许小青青不懂,可是父母们难道也不懂?
我们的“孝顺”传统,强调子女要顺从父母。在儒家文化里,孩子几乎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是可打可骂,可亲可疏的,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可以杀害孩子而不会被追责,比如二十四孝中的“郭巨埋儿”,这样的文化深植于我们生活的这片土壤。
所有人都相信父母爱孩子乃是天性使然,偶有伤害也是因为爱的深沉,抑或是迫不得已,情有可原。可是当孩子遇上心怀“恶”意的父母,该怎么办?
很难想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竟然还有这样一些地方,父母靠着明码实价出租自己的孩子为生。他们真的有那么多迫不得已吗?他们对孩子的“爱”又体现在哪里?按照新闻中的描述,这些父母明明都能自食其力,虽然不富裕,却也算不上穷困,他们所谋求的不过眼前小利,却没有想过这样做将给孩子带来多大的伤害!
历史的车轮虽缓却一往无前,我们开始追求现代文明,追求民主法治。一个讲究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要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父母对孩子除了血缘亲情,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法定监护人。监护人,不止有权利还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保护孩子的重要手段。除了《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今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都对这项制度有明确规定。“出租”孩子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2014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教唆、利用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护人,除了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民委员会可提出申请外,民政、妇联等部门也可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作为监护人代为抚养。
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宝贝,是家族的希望和未来,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未来,是国家的未来。除此而外,他们更是一个个独立的人,他们也拥有和成人一样的人身权利。“出租”孩子是违法行为,它的本质和此前那些出卖孩子谋利的父母并没有什么不同。可是案例中“出租”孩子的父母却并没有得到处罚,在孩子因盗窃被抓后,他们依然可以以监护人的身份堂而皇之的领走孩子,之后呢?他们能去哪里?孩子们会不会被再次“出租”?
对于这些把孩子“租”出去盗窃的监护人,我们期待民政、妇联等部门积极承担起诉讼主体的责任,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早日让孩子们回归到正常的学习生活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