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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017年10月20日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22日22 13:08  山东法制报

  青岛盛恒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德州宏森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德防电机有限公司、屠永辉、阎金叶、袁建波、施秀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本案诉讼费和其他主张权利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