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山东省检察院召开“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山东省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2年)》(以下简称《白皮书》)和4起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为总结2022年山东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分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浓厚氛围,省检察院连续4年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郭晓东介绍,今年起草的《白皮书》全面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履职情况,涵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工作内容,全面展现知识产权检察融合履职的工作成效。
《白皮书》显示,2020年、2021年、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分别为989人、1099人、1248人,2021年较2020年增长11.1%,2022年较2021年增加13.6%。
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对主刑和附加刑提出精准量刑建议,3年来重刑率和罚金刑适用率逐年升高。2022年,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数,占知识产权犯罪判决人数的34.7%,高出全部刑事案件20.6个百分点;罚金刑适用人数占99.8 %,高出全部刑事案件24个百分点。追赃挽损案件数和追赃挽损率连续3年上升。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255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开展追赃挽损,追赃挽损率53.9%,同比增加34.9个百分点,挽回经济损失1.32亿元。
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同比大幅增长,其中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同比上升77.8%,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民事监督案件呈上升态势,监督类型更加多样。
2022年,检察机关通过关注重点行政监督领域,主动挖掘监督线索,其中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占到了91.3%。检察机关对11件案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妥善解决双方争议。
据了解,2022年,全省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监督等多项业务数据位居全国前列,2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省检察院被国家版权局授予“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山东检察机关5名检察官入选全国首批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3名检察官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
郭晓东介绍,2022年,山东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工作,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显著提升。通过“证据一体”审查机制,实现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通过“一案四查”线索发现机制,实现对知识产权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山东检察机关通过“一案四查”办案模式对300余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开展综合履职;通过“刑民一体”诉讼机制,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快速一体化保护,为解决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节奏不同步,权利人权益保护不及时问题,山东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行刑一体”衔接机制,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省检察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通过搭建“社会共治”平台,汇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对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行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根本性问题,精准制发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85件、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66件,推动法律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李晓琳
2022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保护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唐某俊侵犯著作权案
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享有某运营支撑系统、某呼叫中心软件系统、某呼叫中心旗舰版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述计算机软件广泛应用于中小规模网络电话、呼叫中心运用业务等领域。2019年底,唐某俊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破解版的上述计算机软件,并将上述软件保存在其个人的存储设备中。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唐某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远程复制安装的形式向他人出售并提供维护服务,收取费用共计23万余元。
临沂市临沭县公安局侦查期间,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方向进行侦查取证,重点收集软件同一性、非法获利数额、电子证据获取等方面证据,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唐某俊批准逮捕。2023年2月24日,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俊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网络新领域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决心,典型意义主要是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引导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案件准确认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界限,对今后办理此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2:李某生生产、销售套牌种子案
“红某川”系无锡某种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2021年6月至7月,李某生购买“红某巾2号” 品种的胡萝卜种子,自行灌装到“红某川”胡萝卜种子包装罐中,冒充正规“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对外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元。种植户王某波购买李某生假冒“红某川”品种胡萝卜种子,种植于其承租的82.83亩土地中。经鉴定,正规“红某川”品种胡萝卜收获期平均亩收购价格为6500元,王某波种植的假冒“红某川”品种胡萝卜收获期平均亩收购价格为3000元,造成王某波损失29万余元。经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认定涉案胡萝卜种子与正规“红某川”胡萝卜种子为不同品种。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适时提前介入,准确认定受害农户的生产损失,精准把握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量刑。经过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并与受损失种植户达成了赔偿协议。2022年5月16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李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之后,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向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无证经营伪劣种子的行为进行查处,上述二单位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20余家种子销售门店、10余家种植大户逐一上门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管模式。
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涉农领域种业安全、粮食安全的司法保护,典型意义主要是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以精准高效的刑事打击激励育种创新和保障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同时,检察机关发挥知识产权集中统一履职优势,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以“我管”促“都管”,实现法益保护和公益维护的最佳效果,助力乡村振兴。
案例3:依职权监督济宁某县人民法院不当终结本次执行案
某集团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某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济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梁某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2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梁某华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发现梁某华名下无证券、无不动产,有零星存款,遂冻结、划拨梁某华名下存款共计2872.46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专项监督活动。通过调查核实发现梁某华名下有两辆机动车,车辆评估价值与涉案执行标的额相近,具备可执行条件,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遂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2022年7月26日,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拿到全部执行款项,案件已作执结处理。
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对民事执行活动精准监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案例4:督促泰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被告人杨某伟等四人,因制造、销售假冒“唐某”注册商标白酒,被追究刑事责任。泰安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郑某盛等10家超市经营者和彭某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在未索要进货单、营业执照、食品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进,并销售获利,但因销售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也未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上述人员违法事实,并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磋商。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将上述人员移送行政处罚,且目前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宜再进行处罚。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充分释法说理,扭转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时效的错误理解和认识,市场监管部门最终认可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对上述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集中统一履职优势,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准确、及时履职,纠正错误的行政执法理念,消除行政执法误区,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