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19条意见!在服务保障“三个走在前”上彰显检察担当(附典型案例)

2022年01月19日 23:20 


1月19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出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三个走在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通报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三个走在前”工作成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提出服务保障的务实举措,经反复论证,制定出台了本《意见》。”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文娟介绍,《意见》正文共19条,分为“切实增强服务保障‘三个走在前’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护航加力”“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护航加力”“为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护航加力”“为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护航加力”“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落实”六部分内容。

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蒋万云介绍,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各项检察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全省检察机关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29004人、起诉103402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提前介入涉黑恶犯罪案件525件、批捕224人、起诉1075人,部署开展扫黑除恶涉案财物处置攻坚行动,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追缴4084.4万余元。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全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适用率89.7%、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9.1%、律师参与率99.9%,促使107906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司法履职,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打击侵害能源安全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犯罪活动,全省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60件581人,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2578万元,并在省院和8个市院、11个基层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构建知识产权检察“捕、诉、监、防、治”全链条一体化保护机制。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好派驻工商联工作站等平台作用,提前介入涉企刑事案件135件,办理涉企监督案件140件,依法惩处严重犯罪企业227家。同时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对涉嫌犯罪的非公经济人士依法不捕621人、不诉1355人,不捕率42.65%、不诉率24.95%,分别高于刑事犯罪总体7个、6.2个百分点。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省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组织烟台、临沂、东营等地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联合16家单位出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督促49家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在服务保障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中,全省检察机关筑牢生态和资源保护绿色防线,起诉黄河流域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1210人,督促436名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通过缴纳赔偿金、补植复绿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督促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24万余吨。围绕黄河流域涉黑恶犯罪易发多发的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矿产资源等重点领域的行业治理,制发检察建议50份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坚决铲除非法利益链条。组织沿黄九市检察机关开展“四检合一”试点工作,9地市联动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44件,整治乱占、乱采、乱建等问题76个。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滕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9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未经批准,向滕州市鲍沟镇薛前村村集体土地上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经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认定该宗被破坏基本农田面积5699平方米(合8.55亩),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2019年8月21日,滕州市公安局对田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滕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滕州市检察院积极敦促田某某履行复垦义务。经两次组织专家现场验收,被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种植条件。鉴于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修复,经公开听证,滕州市检察院对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终结审查决定。2020年9月23日,滕州市检察院以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鉴于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2020年11月24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2020)鲁0481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以上刑罚。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生态环境保护是民生工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滕州市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坚持刑事检察、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充分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运用“事先约谈,敦促修复,组织验收,兑现政策”四步走工作措施和“修复从宽,拒修复从严”的案件处理政策,支持和激励当事人修复被损公益,将公益修复理念落实到办案全过程。同时,利用公开听证制度体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阳光检务。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三个走在前”,服务保障大局,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心,对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8年5月,被告人贾某某、张某某与魏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委托魏某某以明显低于处置成本每吨600元的价格运送处理河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树脂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品硫酸。

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贾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伟、李某占等人,将上述公司排出的180余吨废品硫酸运送至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魏某某处,魏某某安排将硫酸直接倾倒至废弃地罐、露天坑池等地。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鉴定,本次污染环境可量化的环境损害费用总计为803.44913万-903.88913万元。

2019年1月10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将该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10日,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2月17日,菏泽市牡丹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某、贾某某等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坚持“三个走在前”标准和要求,突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全力惩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案中被告人将未经处理的硫酸直接倾倒,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检察机关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准确、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主动与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共同协调督促涉案公司对生态环境进行损害赔偿。涉案公司向地方政府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00万元,用于土壤更换、水源清理等,有力促进了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三】赵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赵某于2009年11月至2018年6月担任鲁某食品公司副总经理,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内有保密义务。2018年7月,赵某从鲁某食品公司辞职,入职正某食品公司任副总经理,并将其知悉的鲁某食品公司客户特殊品种情况表等经营信息披露给正某食品公司。正某食品公司使用上述信息,向鲁某食品公司的客户低价推销同类产品。鲁某食品公司为维系客户关系,被迫采取降价等措施,损失342万余元。经鉴定,赵某披露的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禹城市检察院在对赵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审查起诉时,发现赵某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遂引导公安机关对赵某披露鲁某食品公司经营信息行为进行侦查取证,最终以赵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所涉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能够在销售业务中获得优势,提高竞争力,创造经济价值,具有现实及潜在的市场价值。赵某违反保密协议和诚信原则,将知悉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披露给其他同业经营者,导致权利人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禹城市检察院发挥监督职能,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经营信息被侵犯的犯罪线索,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空调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

某空调公司从事家电销售及售后服务,法定代表人姚某明。2016年9月、2018年3月、2020年6月,姚某明为让某空调公司中标沂水县多个空调采购招标项目,安排公司员工徐某借用三家公司资质,通过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协调专家评委等方式串通投标,中标金额共计1134万余元。

2021年1月,沂水县公安局以某空调公司、姚某明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审查起诉。沂水县检察院经层报省检察院审核批准,对某空调公司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及考察;10月,经综合评估案情、企业合规整改、公开听证等情况,沂水县检察院对某空调公司、姚某明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完善招投标管理、堵塞制度漏洞等检察建议。

该案是我省企业合规试点中第一起第三方监督评估异地协作案件,针对涉案企业所在地为沂南县、犯罪地为沂水县的特点,由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抽取律师、市场监管、工商联人员5人组建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监管。为确保办案效果,沂水县检察院选取6名熟悉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开展“飞行监管”;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等5人组成听证团,对该案进行合规验收听证;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取得“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示范效应。

记者 冯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