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 21:32 山东法制报
11月2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及《山东省中医药条例》三部法规。
建立红色文化遗存系统保护机制 创设两项保护制度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是全国第首部全面规范红色遗存和革命精神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红色文化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本条例所称的红色文化,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该条例明确,我省将建立红色文化遗存系统保护机制。值得一提的是,结合我省实际需要,法规创设了两项保护制度,适用于包含文物、烈士纪念设施在内的所有红色文化遗存。一是名录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文化的调查、收集、建档、认定,建立红色文化遗存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编制各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布。二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巡查、保养、维护、重大险情或者隐患报告、配合等职责。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每年七月为我省的红色文化主题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活动,讲好“山东红色故事”。
全国首部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领域地方性法规出台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是我省一项自主立法、先行立法,是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领域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
在组织与人员保障方面,条例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设立应急指挥机构;二是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三是规定了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制度。
物资与资金保障方面,条例在一般规定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升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物资储备、采购、受赠管理、协议储备、社会监督等基本制度;在特别规定中,明确了各类专业物资的储备责任、方式和管理等具体制度,提高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运输与通讯保障方面,条例一是明确了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省应急运输调度信息系统建设、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等基本制度;二是对公路、铁路、机场、航空管理等单位的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定了具体措施;三是规定了应急通讯设施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立法促进中医药发展 设区市至少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山东省中医药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合并、撤销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时,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此外,条例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记者 张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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