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济南检察机关受理职务犯罪案件93件110人,涉及村干部骗取小麦直补款等(附典型案例)

2020年08月27日 14:30  山东法制报

 

8月27日上午,济南市检察院召开以“立足职务犯罪检察职能 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的职务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2019年以来,济南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93件110人,提起公诉85件101人,生效判决68件77人。无不起诉、无罪、撤回起诉的案件。

济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清介绍,去年以来,济南检察机关连续审查起诉了多起最高检、省检察院交办案件,包括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受贿案,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裁刘虹受贿案,泰安市政协原副主席谭业刚受贿、贪污案,体现了济南检察担当。

记者还从会上了解到,2019年10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设立第三检察部,又称职务犯罪检察部,负责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工作,案件范围共涉及刑法规定的100个罪名。

 记者 郭延冉

 

附典型案例

一、郭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协助镇政府统计、汇总、核定、上报本村小麦种植面积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亲戚及村民的名义,虚报小麦种植面积486.17亩,骗取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款60771.25元。被告人郭某某将上述补贴款用于支付虚报地亩数的黄河水费、小麦玉米保险等费用及家庭生活开支。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构成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商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坚持以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为先,依法快速办理案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和政府的各项扶贫政策能否最终真实安全稳健落地,是确保扶贫脱贫攻坚效果、促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严重阻碍了脱贫攻坚战的深入推进,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检察机关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中责无旁贷。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依法快速办理,并将扣押的郭某某的贪污款在法院生效判决后,及时返还镇政府,切实做到了 “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做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履行好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果断办理,用实际行动体现了检察担当。

(二)坚持以检察建议为抓手,发挥好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检察机关没有“到此为止”,而是深度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案件起诉后,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该案所在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针对存在的小麦直补款管理工作中存在制度漏洞、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部分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从建议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全面全程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加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针对监督漏洞发出检察建议,使法律监督的手段更加丰富,监督刚性不断提升,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经验借鉴。

 

二、焦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焦某某利用任平阴县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协助政府从事“一事一议”、“应急抗旱”的行政管理工作,2012年至2014年,利用其经手发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的职务之便,以虚报本村修路工程量的方式,套取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国家财政奖补资金177225元据为己有。2011年,焦某某所在村被上级确定为抗旱扶持村,焦某某在本村未按要求打新井的情况下,利用其经手管理上级抗旱补助资金的职务之便,联系打井单位给本村虚开打井工程款发票,套取应急抗旱国家财政扶持资金16800.87元据为己有。综上共侵吞国家资金194025.87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焦某某构成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平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在此案办理过程中发现镇政府在发放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时,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办案中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优化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充分找准检察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注重检察建议在检察服务职能中发挥功能作用,依法保障振兴农村经济发展,防止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发放中再发生类似违法犯罪问题,促进镇政府加强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堵塞漏洞,帮助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向镇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

一是严格依法推进“一事一议”工作。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一事一议”工作,依法行政,严格把关,规范项目管理,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国家财政奖补资金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强化镇经管部门队伍的廉政教育。“一事一议”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事关农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镇经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能放松对工作的要求,必须强化廉政教育,使他们把心思放在工作上,不能忽视职权把关审查。让他们明白只要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处理。

三是加强对“一事一议”工作的监督管理。“一事一议”工作关系到群众利益和国家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内容繁杂,工作环节很多,如果监督不到位,就会给腐败分子留下犯罪空间。要认真学习有关规章文件规定,明确要求,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特别要严把项目的验收中施工资料与现场的复核,村自筹资金的收取、使用,奖补资金的使用等关键环节,核查核实会计账目凭证,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要推进阳光政务,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把“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实施、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置于当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更好地保障“一事一议”工作等国家政策切实落到实处,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发现的镇政府发放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存在漏洞提出了检察建议,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目前已按建议制定了新的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发放管理制度,财政所严格把关制度,定期检查和报告制度,并且聘请了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定期邀请法律人士给管理人员上课,警钟长鸣,杜绝相关案件的再次发生。

三、李某某受贿、挪用资金、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济南市莱芜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编造虚假拆迁户的方式帮助本村村民李某甲在山东重工项目拆迁中获得补偿款69万余元,收受李某甲所送贿赂3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实际遭受损失58万余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济南市莱芜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镇政府拨付给本村村民的拆迁补偿款45万元截留,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构成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依法提起公诉,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民普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服务保障大局,从快办理案件。

因本案牵扯山东重工(济南莱芜)绿色智造产业城项目的拆迁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案情非常敏感,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重工项目顺利开展提供司法保障,立即派职务犯罪检察干警进行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对证据进行同步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加快办案进度,仅用3天时间,便顺利提起公诉,有效震慑了该领域的违法犯罪。

(二)强化追赃挽损,为国家挽回损失。

莱芜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将追赃挽损放在重要的位置,在提前介入调查阶段,和区监委就冻结涉案人员名下的存款达成共识,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做被告人李某某工作,让其认识到主动退还涉案赃款关系到重工项目的建设,也是其本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将涉案的赃款上缴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为国家挽回了所有的损失,有力保障了项目建设。

(三)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制发检察建议。

通过审查李某某犯罪的整个过程发现,其所在的镇政府存在对山东重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审核不严、容易出现纰漏的重大漏洞,同时也暴露出镇政府在管理村干部方面存在法制教育不到位的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莱芜区院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的法制意识;严把拆迁补偿审核关,扎扎实实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营造健康有序的财务管理网。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镇党委召开了党委专题会议,并组织开展了全镇警示教育暨作风集中整顿月活动、拆迁占地补偿“回头看”行动,召开了农村财务管理整顿大会等,认真进行整改,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刘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

和徐某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初,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就柳埠镇亓城峪河项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徐某某为了能顺利承揽该工程,向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某位负责人的司机被告人刘某某请托帮助协调中标,刘某某接受徐某某的请托,联系负责济南市南部山区亓城峪河道治理项目招标的工作人员林某某(另行处理),帮忙协调徐某某借用的公司能够中标。林某某考虑到刘某某系南部山区管委会某负责人的司机身份,允诺帮忙协调。2016年12月21日,在评标结果尚未对外公示前,林某某将徐某某能够中标的信息提前告诉了刘某某,刘某某转告了徐某某后,收受了徐某某八十万元好处。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徐某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局,净化招投标环境

招投标制度是为了保证商业领域内的公平竞争而设立的,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市场提供体系予以规制的基本规范。发生在招投标领域内的贿赂犯罪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违背了招投标设立的初衷,破坏了行业竞争的良性秩序,不仅滋生了影响力和权力腐败,而且严重侵犯了商业领域的正常竞争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本案中,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工程是国家投资的项目,是治理水系保障民生的重大举措。其中,南部山区柳埠街道的亓城峪河项目是该试点工程的一部分,关系着试点工程的顺利开展。南山区管委会对柳埠街道的亓城峪河项目高度重视,为体现公平公正实施招标。并派员对于在委托招标代理、发布招标文件、进行工程招标,参与招投标的全程参与。行贿人徐某某,作为济南某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为了谋取竞争优势,顺利承接工程,通过行贿手段收买刘某某,刘某某利用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某负责人的司机身份,通过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便利为徐某某谋取获得不正当利益,贿金高达八十万,该行为在南部山区的工程领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社会影响极坏,致使政府公信力受到人民群众的质疑。

历城区检察院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为了净化招投标环境,两手准备,重拳打击,不仅对受贿人刘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行贿人徐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行贿和受贿的均进行有力精准指控,历城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净化了辖区的招投标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