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保护“地球之肾”,确定每年4月第三周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2024年07月25日 23:57 

     7月25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天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121起施行。《条例》将每年4月的第三周确定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推动湿地保护不断深入人心。

    《条例》共七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条例》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通过规定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总量管控、分级管理、分类保护、规划编制、监测评估等重要制度,实现规划引领和制度约束并重,搭建起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四梁八柱”。同时,注重解决湿地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黄河保护法为依据,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明确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强沿黄湿地保护与修复中的职责。

    健全湿地保护责任体系

   《条例》按照“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的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细化落实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其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根据黄河保护法精神,规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沿黄湿地保护与修复;

    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林长制考核内容建立约谈制度,有力推动责任落实落地。

    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统筹河流、湖泊、海域等不同类型湿地保护需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规范引导湿地合理利用,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

    对不具备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条件的湿地,规定因地制宜建设湿地保护小区,并对编制建设方案、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组织评估论证及批准等问题作出规定。

    突出山东特色,规定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强化黄河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职责,要求重点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修复;针对柽柳对保护盐碱湿地的独特作用,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柽柳林资源监测,加强保护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护。

    明确湿地合理利用原则,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制定分类指导意见,依法保障湿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对在湿地范围内开展利用活动提出明确要求,避免对湿地造成破坏鼓励和支持大中小学生开展自然教育,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价值理念

    强化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

    落实湿地保护措施,明确监督考核办法。《条例》明确建立湿地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充分考虑湿地保护跨区域、跨流域等实际需要,结合山东与毗邻地区建立合作发展、深化交流的做法,建立湿地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毗邻地区在湿地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建立区域内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人民政府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地区间人民政府通过横向补偿等措施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对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拆除、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等法律责任。

    衔接民法典、湿地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记者 郭延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