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干部要担责!山东出台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

2019年12月26日 21:10  大众网·海报新闻

  26日,记者从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诬告错告的干部澄清正名,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山东省纪委省监委近日出台了《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故意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属于诬告陷害。主要包括捏造、歪曲事实;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查信访举报反映内容完全失实,仍诬告陷害他人等。 

  对诬告陷害干部的行为,《办法》要求严肃查处。对属于诬告陷害的,按照诬告陷害人的身份和管理权限分类处置。其中是党员干部或者监察对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非党员干部、非监察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同时,《办法》提出应审慎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根据举报人和举报的动机、情节、性质和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考虑举报人基本信息、廉政档案、地方政治生态、举报时间节点等重要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县级及以下纪检监察机构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此外,《办法》明确,对没有诬告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确因对事实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全面而发生错告误告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但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并进行提醒教育。 

  《办法》规定,因被诬告陷害导致被举报人参加换届选举、选拔任用等受到影响;人身及财产权利、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严重影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澄清正名。 

  在工作流程上,《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实施,必要时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派驻派出机构对被诬告陷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提出拟澄清正名工作建议,通过相应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室)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实施。 

  山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本身就是要释放一个信号,对搞歪门邪道、诬告陷害的,严惩不贷;对一心为公、敢闯敢试的,大胆鼓励,即使出现失误也可以容错纠错,即使受到诬告陷害也可以澄清正名。去年以来,山东省纪委已专题通报5起不担当不作为、4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7起澄清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典型问题;全省共通报澄清正名类问题112批、261起,诬告陷害类问题22批、29起,取得很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