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群众和基层单位反映的执法类检查相对较多、随机性较大等问题,山东省司法厅、省委编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从六个方面入手,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打造山东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根据《具体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科学制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频次、检查方式。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检查有明确规定以及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突发事件等需要依法立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以外,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针对行政执法检查的形式与频率,《具体措施》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与频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协调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建立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除重点领域或者特殊情况外,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已检查合格的事项重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联合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建设情况及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