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全生产终身问责 明确七种问责情形

2018年10月15日 18:20  新锐大众

  记者1015日从山东省政府网站了解到,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下称《细则》)正式印发。为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我省制定此项细则,提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细则》对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等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需要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均给出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

  按照《细则》,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在审计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相关改革任务推进、财政安全生产预防以及应急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有关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保障以及项目落地等情况开展监督。

  同时,我省将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是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委和政府,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本地、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连续发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纪委监委核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责任清单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从今年930日起,我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