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临时取消开庭,折腾掉的是司法公信

2018年09月17日 17:00  光明网-时评频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近日,有律师向媒体反映称,在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主审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对此,有法学教授认为:法官应该善意地、诚信地、依法地行使诉讼指挥权,不能滥用这种权力,刁难当事人

  法官三次临时取消开庭,每次理由都各不相同。一一分析来看,除了第一次法官身体不适姑且算得上是延迟开庭的正当理由,后面两次取消开庭则是毫无道理。如此形同儿戏的开庭安排,也难怪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会无奈抓狂。当然,目前下折腾外地律师”“刁难当事人等绝对化的判断还为时尚早,可是整个事件自始至终所表现出的不合理”“不寻常,的确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诡谲气氛,绝非阳光司法应有的模样。

  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曾分别以未通知到共同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取消代理人资格为由,宣布取消开庭。而倘若严格比照民事诉讼法,上述种种说辞是站不住脚的。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无法通知到被告人还是被告没有诉讼代理人都不构成取消庭审的正当理由。必要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审判。此外,就日常司法实践而言,惩戒而非纵容甚至鼓励被告消极应诉也是基本的常识和惯例。此事中,主审法官却反其道而为之,实在令人费解。

  由于被告对诉讼的躲闪回避,法院一再取消、延迟开庭,这客观上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毫无意义地延长了诉讼时间,其最终必将有损于司法权威性、公信力。众所周知,法官中立乃是司法公正的关键,这要求法官不倾向于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对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存有偏见,而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但此事中,法官对于被告消极应诉的过度包容,某种意义上已导致了被告得利的结果,这无疑是欠妥的。

  法官应善意地行使诉讼指挥权,而不应该滥用权力刁难当事人,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职业底线。所谓司法权力,从来都是一种制度化权力,而非个人化权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法官都必须超越个人的主观好恶、情绪情感,依法、依程序履行职权。在本案中,原告律师曾申请调取证据无故被拒,继而申请主审法官回避,这之后便遭遇了三次临时取消开庭的诡异经历。试问,这先后发生的种种事情是否存在因果关联?主审法官的决定,又能否经得起检验?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只是一起很普通的民事诉讼,既不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更不是涉及公检法协调办案的公诉案件。在此前提下,法院方面的反常表现更显得令人费解。《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调取、开庭排期等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照自查,三次临时取消开庭,是不是该有个解释?(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