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30 11:57
杨丹、吴文清: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利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丹、吴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丹、吴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利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32179元及利息(自 2022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临沂利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54元,保全费 1220元,均由被告杨丹、吴文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 日内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义堂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2954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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