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30 11:56
任朋、李长红、杨忠利、青岛迪威乐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任朋、李长红、杨忠利、第三人青岛迪威乐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任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1980万元范围内对青岛迪威乐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 982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李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2970万元范围内对青岛迪威乐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 982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杨忠利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9300 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650 元,共计 295950 元,由任朋、李长红、杨忠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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