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天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父母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倡树现代家庭教育理念的同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培育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
八章五十三条,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教育
“从社会层面看,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很多父母表示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才观,‘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的倾向广泛存在,因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国典在介绍立法背景时说,“从制度层面看,我省还缺少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的立法,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关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责任边界界定不明确,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尚需加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家庭教育帮扶措施还需完善等。”
《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原则、内容和方式方法,家庭教育工作机制,政府、学校、社会的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等内容。
《条例》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和教育对象,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教育。注意处理好家庭教育与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的关系,做好与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总结山东经验做法,在体例结构上专设“学校指导”“特别促进”章节;在内容上着力完善家庭教育体制机制,夯实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旨在凝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合力。
强化父母主体责任,突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教育的正向引导
《条例》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和教育对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责任。强化父母双方责任,规定父亲、母亲应当共同发挥在未成年子女成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突出父母的言传身教、亲情陪伴。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建设、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加强自身修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参加有关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通过共同参加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等,增加对未成年人的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
立足山东历史文化资源底蕴,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弘扬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中华传统美德”。针对教育“内卷”现象和普遍的家长焦虑,明确全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观,作出优化教育环境和社会风气的倡导;同时引导父母理性对待未成年人的成绩和兴趣,用全面、客观和发展的眼光评价未成年人。
《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对其职责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法院、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等,强化协作配合、统筹推进。
细化补充家庭教育的指引内容和方式方法,一方面,在上位法规定的六项指引内容的基础上,又细化补充了六项,注重安全教育、心理健康、网络安全、生活和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另一方面,既明确了亲自养育、共同参与、潜移默化等十项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又规定不得采取溺爱、放任等不适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条例》注重厘清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职责边界,在总结山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专设“学校指导”一章,对学校、幼儿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家长学校运行、不同阶段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重点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留守、困境、涉案等未成年人群体因家庭教育不当、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导致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的焦点问题,《条例》专设“特别促进”一章,充分发挥民政、公安、教育行政、检察院、法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为上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特别促进措施。记者 郭延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