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毁林人”变为“造林人”甘肃洮河林区法院开展涉林刑事案件易科执行试点

2024年06月24日 23:33 

 

 

洮河是黄河第二大支流,甘肃洮河林区是洮河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对于黄河水量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月24日,“行走万里黄河 报道法治中国——沿黄九省区法治媒体大型融媒报道甘肃段采访活动”采访团在甘肃洮河林区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为更好地保护和修复林区生态环境、涵养水源,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全面开展涉林刑事案件罚金刑易科执行试点,组织对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补植复绿;对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推行“易科执行、复绿补种”的罚金易科劳役制度。
更新理念,探索林区法院“易科执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洮河林区是全国九大林区之一,是甘肃唯一的连片天然林保护区,其生态意义不言而喻。该地区平均海拔在2000米以上,植被一旦被破坏,恢复十分困难。近年来,洮河林区法院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洮河林区法院管辖着洮河、莲花山、太子山、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洮河生态建设管护中心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如何既能惩罚破坏者又能修复生态资源?对此,洮河林区法院更新司法理念,在实践中探索出复绿补植造林”“中幼林抚育等创新措施,通过对无力缴纳罚金或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实行易科执行、复绿补种的罚金易科劳役制度,以此修复生态环境。

涉林罚金刑易科执行是林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特色,不仅有利于林区生态健康发展,服务绿色林业经济新常态,而且有利于执行生效判决,破解了罚金刑执行难这一难题,促进了林区法院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洮河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武平介绍说。


巡回审判,筑牢生态环境“法律屏障”



“听了法官的细心讲解,才认识到擅自砍伐林木是违法行为。我愿意接受处罚,尽快补种树苗,保证成活率,今后要积极维护生态环境。”2020年5月29日,洮河林区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尕海则岔辖区则岔护林管护站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后,被告人扎某某说道。据了解,被告人扎某某因自家建设房子需要,在未办理尕海则岔保护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工具进入甘肃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则岔林区砍伐云杉9株,涉嫌犯罪,接受审判。


“随意盗伐林木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是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的犯罪行为……”庭审结束后,洮河林区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对农牧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当地农牧民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判决并不代表案件的终了,对于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而言,多存在无意识犯罪情况。因此,我们在兼顾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的同时,必须做好释法明理与判后答疑工作,力争实现司法判决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恢复效果相统一。负责这起案件的办案法官说。


补植复绿,提升绿水青山“生态颜值”

20207月,洮河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仁某某等人盗伐林木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77月份,被告人仁某某、拉某某、苏某某携带油锯、斧子擅自进入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车巴保护站224林班,盗伐活松树117根,并制成117根松原木非法出售,10多天后,他们又盗伐活松树107棵。据悉,仁某某等三人2次盗伐国有林区活松树224株,合计立木蓄积为154.26立方米,数量特别巨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仁某某等三人盗伐林木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洮河林区法院审理该案,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三被告人八年至五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同数额罚金,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云杉苗木2239株,恢复林地面积13.14亩,并对补植的林地管护三年保证成活。判决生效后,因仁某某等三人服刑,其家属开始在指定地点补植苗木。

近年来,洮河林区法院遵循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工作思路,依托易科执行试点工作经验,通过依法审理刑事、民事以及公益诉讼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合林区检察院、森林公安局、林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落实补植复绿地块,编制设计书,科学选择林地及树种苗木,建立了固定的苗木补植点8个。截至今年5月,共补植苗木4.43万株,恢复林地面积260多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