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3月25日 23:45 

 

3月25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在会上获悉,《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公共数据的范围、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要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公共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内容,将于4月1日起施行。省司法厅在立法过程中,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扩大公共数据开放的范围,突出公共数据开放的重点,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力求公共数据在作用发挥上最大化。

《办法》共23条,四方面内容

《办法》共23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关于公共数据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了公共数据提供主体的范围,内容更加全面,突出了山东特色。 

关于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要求。从公共数据如何开放的角度,对开放原则、开放流程、优先开放范围、开放分类、清单编制、开放方式、跟踪监测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关于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从社会公众如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角度,明确了获取有条件开放数据的基本流程,同时规定了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权益保护和鼓励支持的相关要求。

关于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办法》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结合山东省实际,对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加强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力求公共数据在作用发挥上最大化

扩大开放范围、突出开放重点、明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

省司法厅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与省大数据局密切配合,在制度创新上下功夫,力求公共数据在作用发挥上最大化。

扩大公共数据开放的范围。外省市已出台的公共数据立法,一般都将公共数据产生的主体界定为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办法》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都要依法开放

突出公共数据开放的重点。《办法》不仅规定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同时结合山东省实际,要求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切实满足社会各界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需求。

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促进措施。《办法》坚持需求导向,从社会公众如何获取和利用公共数据的角度,规定了获取公共数据的基本流程、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的责任义务、权益保护等内容,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活动。

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

“问需于民”针对性回应开放需求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省大数据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加强《办法》宣传推广。将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开展系列宣传学习活动,推动《办法》在全社会尽快形成共识。邀请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办法》进行解读。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对《办法》进行全方位、多样化的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激发社会公众“用数”的热情。

推动公共数据高质量开放。数据质量是公共数据开放的基础。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各级数据提供单位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和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确定公共数据的开放属性、类型、条件和更新频率,并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已开放的数据资源,及时进行更新,做好数据规范和核验,保证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确保数据“能用”“好用”。

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开发利用是公共数据开放的核心。下一步,将通过开展“问需于民”活动,组织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数据供需对接活动,有针对性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的开放需求。

做好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支撑。数据开放平台是公共数据开放的重要载体。《办法》实施后,围绕社会公共数据开放需求,做好平台优化升级。在数据供给侧,将推动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与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融合,实现“应开放尽开放”,确保数据供给及时、准确;在数据需求侧,将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优化数据检索、互动交流等功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让数据需求方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陈俊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