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出台三部法规 涉及民营经济、农村土地等社会热点

2021年07月30日 01:51  山东法制报

  7月29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三部法规。

  省级首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法规出台规定   不得以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国内省级层面第一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从山东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重点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向和宗旨、实施平等准入获得公平待遇、促进创业创新提高新发展质量、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权益保护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积极回应了民营企业盼望,用法律措施提供强力保障。

  在融资促进方面,该《条例》鼓励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经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激励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在民营经济权益保护方面,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同时,该《条例》强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的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得强制民营经济组织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出台政策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保障职工拥有权益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29条,分别从监督组织、监督实施、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

  该《条例》在总则规定,地方总工会或者地方产业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同时,第二章对监督组织作出了规范,规定了监督组织的设立程序,细化了监督职责。

  该《条例》在重视职工权益保护方面,规定工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规定了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守保密,向实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的制度,同时注重用人单位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并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当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知情权。此外,该《条例》强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权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和时间,并不得对依法履职的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条例》还突出女职工权益保护,并将民法典关于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纳入监督事项。

  突出保护妇女权益 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其中,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同时,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分开来,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突出保护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鉴于实践中存在侵害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形,《办法》一是规定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记者:张子慧  见习记者:贺小凡

  责编: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