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济南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草案》充分体现业主自治,依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其中规定,“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确立了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核心主体地位(第3条)。业主可以自主共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大会(第33条),可以决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物业(第58条),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第71条)。
鉴于实践中业主大会设立难、业主委员会权力边界不清晰、权责不对等、运行不规范、行政监管空白、违法成本较低等业主自治作用失灵的问题,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草案》对设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第34条)、业主委员会职责(第42条)、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禁止性行为(第49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途径和方式(第55条)等作了全面的规范。
在解决物业管理的突出问题、重点规范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方面,《草案》规范物业费收取以及调整的程序、车位(库)出售、出租等内容,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物业收费和停车纠纷(第20、88、89条)。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草案》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行为规范(第63条),强化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及应急管理(第67条),加强了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等内容(第98、99条)。在法律责任部分,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增设了处罚条款。《草案》还细化了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第93条),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避免了因职责边界不清造成行政监管缺位的问题(第94条)。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济南市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jnrd.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方式提出。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whfzgzs@jn.shandong.cn;信件请寄至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邮编:250099)。 记者 郭延冉 通讯员 王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