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办法监管民间融资机构

2020年07月15日 17:13  齐鲁晚报

  • 记者从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近日发布,从准入条件、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了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有助于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 

  按照分类评级在核准区域开展业务 

  《监管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类。 

  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业务。其中,债权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含)以上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规范包括:一是规定了主要经营规则,包括融资比例、经营区域、投资限额、投资方向等。二是明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投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三是明确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催收制度、信息统计、信息披露等经营管理要求。 

  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 

  信息充分披露规范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是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信息中介或信息平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融通等配套服务的业务。 

  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融资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出借方出借资金须自有合法并出具承诺书,原则上单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资金自有合法;当事人对合同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知悉合同中约定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出借方充分披露以下信息:借入方基本信息,包括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情况;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类型、期限、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融资资金运用和借入方经营、财务、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 

  单一出借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借出。单一借入方借入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借入方须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严防外溢性风险。上次借贷交易未清偿完毕前,不得再次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入资金。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规范包括:一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定位,即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信息匹配后的洽谈、签订合同及交易行为,应线下进行。二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基本业务流程。三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有关内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范围、信息披露对象等。四是规定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经营规则及当事人权责等。五是规定了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接成功的交易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