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济南2月20日电 记者徐鹏通讯员袁粼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对全国专车第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据悉,二审未经开庭,法院通过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了阅卷,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被告的上诉理由则不能成立,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日,陈超通过审核加入滴滴专车平台。2015年1月7日,专车司机陈超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两名乘客送至济南西客站时,被济南市客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营运,罚款两万元。
因不服处罚,陈超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因该案件涉及“专车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2015年4月15日,此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陈超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5年6月,此案第一次延期宣判。2015年9月,第二次延期。2015年12月,第三次延期。2016年7月,第四次延期。
2016年12月30日,此案一审宣判。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但该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这是其一;其二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畸重,处罚程序也违反规定。据此,应予以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法定上诉期内向市中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