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中“家庭成员”的纠结

2017年05月18日 18:10  正义网

  “床头吵架床尾和”“清官难断家务事”,从法律人的角度看,这些坊间俗语的背后隐含着对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内部关系的抵制。但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存在的暴力却总是显得那么隐秘而又触目惊心,仅依靠家庭内部或道德习俗的力量根本无法遏制家庭暴力带来的巨大伤害。

 

  在社会中,暴力性的犯罪其实并不少见,但是家庭暴力更多的是发生在有一定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因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反复性和长期性。正因为这样,世界各国给予这种“暴力”类型更多的关注和约束,制定不同类型的反家暴法。既然反家暴法关注的是特定人之间的暴力行为,那么这些特定的人主要包括哪些?是基于什么样的标准将其涵盖在内?这背后可能有概念上的纠结,也可能隐藏着我们对家庭的不同理解。

 

  我国的反家暴法将特定的人称之为“家庭成员”,但是在多年的呼吁下,颁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却并没有对家庭成员进行界定,倒是地方性法规从各自的理解对家庭成员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家庭成员的定义曾经出现在法律草案中,但是在颁布的正式文本中却消失不见,这可能是因为关于如何定义家庭成员的范围涉及到反家暴法的调整范围,而对家庭成员范围的争论却非常激烈,最后导致国家立法保持了沉默。

 

  尽管我国的反家暴法没有对家庭成员进行定义,但根据现有条文和体系可以看出,主要从血亲或拟制血亲的角度统摄家庭成员的范围。诸如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同时,我国婚姻法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这种列举主要采用了根据血缘和拟制血缘的方式,重在强调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区别于用“共同生活”来界定家庭成员。而在反家暴法的立法草案中也曾经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也说明立法者试图将家庭成员限定在近亲属范围内。

 

  这种将家庭成员限定在近亲属范围内的界定方式忽略了现实中具有亲密关系的特定人员,诸如公婆和儿媳之间,岳父母和女婿之间也会形成亲密关系,还有基于同居、寄养、遗赠抚养协议而共同生活的人员。立法的语焉不详或忽视,一方面可能因为基于近亲属的界定方式无法将这些人员涵盖在内,另一方面是将这些人员一律根据反家暴法第37条进行保护。虽然这种做法没有将这些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但是却可以参照反家暴法进行保护。

 

  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理解“共同生活”这个概念。将家庭成员限定于近亲属的界定方式主要考虑血亲或拟制血亲,并不一定考虑是否需要共同生活,而共同生活本身就是一个模糊概念。对于共同生活,我们可以从空间意义上理解,就是需要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也可以从关联意义上理解,就是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紧密联系,诸如同居等。所以不同的理解,我们可能对基于共同生活的人员有不同的界定。现实中对家庭成员的争议和立法上对家庭成员的沉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们反家暴法的调整范围并无清晰的共识,很多国家和地区将亲属标准和共同生活标准共同使用,将更多的人涵盖在家庭成员之内。而在我国,将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就面临质疑。所以,我国法律上的沉默未尝不是在共识不具备的情况下,留下概念的空间让地方立法在具体细化中积累经验,着眼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