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孙少龙
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慈善法实施以来首个执法检查报告。
报告在肯定我国慈善事业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我国慈善事业在应对新挑战、建立应急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网络慈善:加强立法和规范
慈善法实施4年多以来,我国慈善力量有序增长,其中网络慈善的蓬勃发展格外引人瞩目。
报告指出,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有108.76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互联网慈善活动。仅腾讯“99公益日”,2020年互动人次高达18.99亿,募得善款30.44亿元。
目前,慈善法相关规定对以网络为平台和媒介进行的募捐、捐赠和宣传进行了规范,主要是将网络与广播、电视等并列作为一种信息传输渠道,没有将其作为一种支付场所和生活场景,对新问题的规范不足。
“慈善法制定时,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在实践中的表现还不够充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慈善正逐渐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说。
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数量超过9亿。与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相比,个人求助依靠社交媒体快速传播,更容易触及群众,有额小量大的特点。
近年来,以水滴筹、轻松筹等为代表的一批网络求助平台快速发展,帮助一些陷入困境的大病家庭渡过难关,起到了一定的救急作用。但部分个人求助中存在信息不真实、善款流向不透明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不在慈善法规制范围,相关的管理规定不够完善,目前主要是通过引导其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其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
“网络慈善有着充沛的活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但若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制与政策支持,可能因部分不良个案而使整体受到损害。”郑功成说。
郑功成建议,应适时修改慈善法来弥补网络慈善活动缺乏法律规制的局面,明确网络慈善活动的定义与边界、网络募捐行为的规则、网络平台的相应责任,以及禁止以慈善为名的网络慈善欺诈。
应急机制:强化协调合作,提高信息化水平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是慈善法规定的6类慈善活动之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慈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报告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各级慈善组织共接受社会各界抗疫捐款396.27亿元,抗疫急需物资10.9亿件,捐赠款物(含物资折价)接近各级财政抗疫总投入资金的四分之一。
作为慈善法实施以来接受的最集中、最全面的考验,新冠肺炎疫情救助中也暴露出我国慈善事业在应急机制、信息公开、志愿服务和法律宣传等方面的问题。
报告指出,在应急机制方面,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导致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等情况。
同时,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由于慈善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偏低,对捐赠人特别是网络捐赠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信息公开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过高,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等问题。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指出,调查显示,68.7%的受访者认为反馈情况并不理想。
“面对疫情,慈善力量在动员社会爱心资源、满足社区群众基本需求、维护稳定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但也暴露出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经验不足、能力欠缺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福清说。
刘福清认为,一方面应探索建立慈善组织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应修改完善,明确慈善组织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地位、责任与保障,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指南。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提升其专业能力,特别是加强对志愿服务的统筹协调,将志愿服务的作用最大化。
同时,报告建议,加强民政部门慈善工作力量,强化部门合作、部门协调,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监管水平,探索建立多功能、分级赋权的慈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同时,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和信用制度,将捐赠行为纳入法人单位、社会公民征信体系。
健全监管:规范组织操作、严格落实相关处罚规定
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对3041家慈善组织开展抽查、审计等日常监管工作累计15480次;对279家慈善组织进行了执法监督,立案154家,行政处罚105家,重点加强募捐监管、查处违法案件,慈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在提升慈善活动规范性上,各地也频出新招。如辽宁在民政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发布专栏,接受社会监督;陕西推动慈善标准化建设,制定慈善社区创建评价办法。
报告同时指出,我国慈善领域监管力量不足、监督力度不够、监管制约过度以及行业自律薄弱等问题仍旧存在。
报告显示,当前部分慈善组织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个别存在侵占慈善财产等现象。慈善法实施4年多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很少依据慈善法实施行政处罚。检查发现,部分基层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不到位。
监管制约过度也是发现的问题之一。报告指出,在监管工作中,存在对大型慈善组织监管偏严,对小型慈善组织监管较为宽松的情况,以及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的现象。
对此,报告建议,建立健全慈善行政指导机制、分类管理制度,区别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严格落实对欺诈、骗捐、侵占慈善财产等行为的处罚,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新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数量有逐年下降趋势,主要是受登记程序复杂、优惠政策‘含金量’不高等因素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建议,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扫除障碍。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保障慈善组织、捐赠人权利,激发慈善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