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与“轻微伤”法律后果差别大 男子保住饭碗

2017年08月16日 17:22  检察日报

 

  珍妮,快7点了,食堂应该没晚饭了,咱们去外面吃吧。杨丹一边收拾办公桌,一边问正在埋头看卷的同事顾珍妮。

  你先去吧,我这里还有点疑问没想清楚。顾珍妮头都没抬,她的脑子完全聚焦于左中指末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这个专业术语。

  201715日,湖南省临湘市检察院公诉科干警顾珍妮承办了一起故意伤害案:2016629日,在临湘市一小区内,雷某因经济纠纷,拿着扩音喇叭来到陆某家楼下讨要入股的20万元本金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雷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雷某的伤情为左中指末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陆某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并与雷某达成赔偿3万元的协议。雷某对陆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也请求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为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被判刑就意味着丢失工作。我为自己的行为抱歉,也很后悔。提审时,陆某态度很诚恳,但是,我只是推了她,把她的喇叭丢在地上,不可能造成手指粉碎性骨折。

  顾珍妮迅速与司法鉴定所联系,法医的分析意见为:雷某左手背及中指受伤部位,经X线照片检查和体格检查结果显示,该损失符合被钝器击伤所致。

  钝器,应该是陆某丢下的喇叭,根据鉴定意见书和证词显示,雷某的手应该就是喇叭砸伤的。但是,左手中指……”顾珍妮敏锐地发现不对劲儿,但一时间又理不清思绪。她站起身,走到窗边,伸伸懒腰,注视着夜幕笼罩下的点点灯火。

  举起左手,目光锁定在自己的左手中指,曾经浏览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个知识点如同闪电般出现在脑海:对了!中指末节属于第2至第5指末节!那么,雷某轻伤二级的鉴定可能有误!”

  她赶紧回到办公桌,继续审查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意见,鉴定被害人雷某左中指末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依《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条评定为轻伤二级。然而通过细读规定,顾珍妮发现轻伤二级的标准是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5指末节)”,左中指末节不包括在内,雷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

  作为案件承办人,顾珍妮清楚地知道轻微伤轻伤一字之差将决定陆某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而且,陆某是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一字之差可能决定他会不会被单位开除。于是,顾珍妮详细复查所有的书证后,马上同司法鉴定所联系反馈情况。

  司法鉴定所经过查询案卷,发现是值班法医理解有误,于47日向临湘市检察院送达《关于雷某司法鉴定意见更改的说明》,雷某伤情最终被鉴定为轻微伤

  519日,临湘市检察院检委会对该案讨论后,依法对陆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并于同日向司法鉴定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所进行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轻微伤轻伤虽然只差一个字,对我而言却是保住饭碗的关键,谢谢检察官的谨慎和公正。”519日,陆某收到临湘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压在心上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司法办案过程中,每一个细节都事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倍加审慎地审查案件,把好每一道关口,绝不能有半点懈怠。顾珍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