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可在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承担省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在预算执行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国资预算企业应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