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评产品被抓的多重之问

2017年01月19日 14:58  法制日报

  损害商品声誉罪属于轻微犯罪,与民事侵权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是否有必要通过追究刑责来解决问题,也值得商榷

  2016108,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名学员入住一家招待所,买了喜多多的果粒饮料,但发现果粒嚼不动,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一句吃死人”,被拍摄上网。喜多多公司报警后,警方对三人实施了抓捕。2016128,三人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捕(118日《华商报》)

  不难看出,检方的批捕是缘于刘春林等三人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我国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刘春林等三人对饮料质量吃死人的吐槽,以及将之放到网上传播,确实有可能损害了商品的声誉。

  在真相未明之前,对于检方的批捕是否正确,不能妄加揣测,更不能先入为主地对这一强制措施进行舆论审判。尽管如此,刘春林等三人相关行为是否真正够得上处以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还是有多重需要追问之处。

  首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必须具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如果涉案当事人捏造了事实没有散布,或者只是散布而没有捏造事实,均不能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换言之,只有捏造和散布同时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才可能涉嫌犯罪。就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来看,刘春林等三人对所购饮料质量不满意,随口说出吃死人的埋怨,显然不等同于主观上的捏造事实。即使有网上传播的散布行为,也难以达到批捕的条件。

  其次,任何犯罪行为的成立,须以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的损失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从报道的相关内容看,刘春林等三人对饮料质量的吐槽只是情急之下的脱口而出,很难算得上故意。更何况,此案中喜多多公司是否因为刘春林等三人的言行而导致了损失,至今语焉不详。

  其三,损害商品声誉罪属于轻微犯罪,与民事侵权只是程度上的差异,是否有必要通过追究刑责来解决问题值得商榷。正因其属于轻微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鲜有对这类涉案人员处以批捕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多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纷争。这种做法,既契合刑罚的教育功能,又能遏制刑罚过于严厉而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弊端。就本案目前披露的相关信息看,刘春林等三人的言语虽然有夸大成分,也在网上进行了传播,但是在给商家带来的名誉损害还不明确之时,笔者个人以为,还是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来解决纷争为好,而动用刑罚的制裁应该慎重。

  由此案说开,批捕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公民个体一旦被批捕,不但失去人身自由,而且个人名誉、事业、家庭等都会受到巨大影响,必须格外严肃谨慎。特别是对于消费者吐槽商品质量可能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的轻微犯罪行为,更应该慎用这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