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让妇女免于性侵害的篱笆

2016年11月24日 14:21  新华网

  编者按:

  在近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进一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出要求,他指出,要坚决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严厉打击暴力、虐待、性侵、拐卖、校园欺凌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妇女作为“半边天”,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尊重妇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提升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来临之际,《新华网评》推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聚焦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呼吁全社会为促进妇女权益保护不懈努力。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之四

筑牢让妇女免于性侵害的篱笆

 

  在针对妇女的犯罪中,性侵害是对受害人伤害最大、影响最恶劣且最难逆转的犯罪之一。我国历来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针对妇女实施的性侵害、性骚扰、猥亵、侮辱等行为作出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在预防犯罪发生和实施犯罪处罚的操作层面上,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存在。

  一方面,宣传教育的欠缺已成为预防犯罪发生的短板。受传统理念的制约和影响,很多妇女没有接受过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危险性认识不足,无法进行有效的鉴别和防御。

  加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教育,是预防性侵害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提高妇女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让她们在复杂环境下能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技巧和方案,这些无疑都需要通过普及相关的教育宣传才能实现。

  另一方面,“二次伤害”也让性侵害受害者更加难以承受。施害者之所以能有恃无恐地作案甚至是屡次犯案,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受害者的忍气吞声。目前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对性侵害受害者的偏见,如对受害者隐私的窥探、谣传以及行为上的歧视甚至是攻击,这些都构成了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二次伤害”不仅让受害人及其家属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更让他们无法直面现实,揭发施害者,这无疑会助长施害者的嚣张气焰。

  目前,对于“二次伤害”,社会及有关部门尚未给予足够重视,对性侵害受害者的隐私保护也相对薄弱。有关部门必须构建完善的受害人保护机制,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公众也要以正确心态对待受害者,多点同情帮助,少些嘲笑冷漠,让受害者及时走出阴影,过上正常生活。

  此外,地区发展的失衡、男女比例的失调也让性犯罪屡屡出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妇女。丈夫不能在身边进行有效保护,是针对留守妇女性侵害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

  贫困成为摆脱“留守”困境的藩篱,名誉成为保持沉默的理由,无声成为纵容性侵犯罪的重要原因。解决不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不发达地区的贫困问题,是遏制留守妇女被性侵犯罪的有效途径。

  他山之石亦可攻玉。在预防和解决针对妇女的性犯罪过程中,不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强化执法力度,还可以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且此等罪犯被释放后,相关资料备案存档。多措并举,筑牢让妇女免于性侵害的篱笆。

  系列之一:多管齐下,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

  导致拐卖妇女犯罪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买方法律意识的淡薄、妇女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社会保障的乏力等。针对这些因素,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系列之二:社会合力,让女性对家暴大声说“不”

  家暴问题时有发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31日起施行,标志着反家暴被正式纳入法治轨道,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女性经历家暴后,却选择了隐忍和沉默。这是为什么呢?

  系列之三:反对性别歧视,我们能做些什么

  保障妇女拥有与男性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权益,是社会道德和文明的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是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要将反对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实质平等的工作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加强部门联动,促进政府、社会和个人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