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

2016年11月22日 16:55  新华网

  在近日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进一步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出要求,他指出,要坚决消除就业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严厉打击暴力、虐待、性侵、拐卖、校园欺凌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妇女作为“半边天”,对人类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尊重妇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提升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来临之际,《新华网评》推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聚焦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现象,呼吁全社会为促进妇女权益保护不懈努力。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系列评论之一

多管齐下,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

马若虎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一些不小的成效,案发率大幅下降。但是此类犯罪并未被根除,相关案件仍时有发生。

  导致拐卖妇女犯罪发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买方法律意识的淡薄、妇女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社会保障的乏力等。针对这些因素,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

  要加强普法宣传,将法律意识根植于民众尤其是偏远地区民众的心中。于2015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众不仅应知晓这一法律规定,更应自觉遵守,相关部门要给他们打好“预防针”。

  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提高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关部门应经常举办包括发放反拐宣传品、解答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反拐主题宣传互动活动,并不断扩大受众范围和活动规模。

  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一方面,继续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包括贫困妇女在内的贫困居民“应保尽保”,为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救助;另一方面,制定适合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

  对拐卖妇女犯罪“零容忍”,根本上还是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对犯罪分子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我国发布了第二个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行动计划,通过开展各种专项行动,结合刑法修正案(),始终对拐卖妇女犯罪保持高压态势,让买卖双方都付出沉重代价。

  拐卖妇女犯罪是社会的“毒瘤”。铲除这颗“毒瘤”需要多管齐下,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普通民众都应对妇女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