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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024年12月19日法院公告

2024年12月31日31 14:25 

山东宇润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张兴龙、张兴芹、张宁宁:原告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弘正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宇润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张兴龙、张兴芹、张宁宁票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鲁0811民初4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原告蚌埠市万科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4)鲁0811民初4745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4)鲁0811民初4745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