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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024年11月12日法院公告

2024年11月15日15 19:36 

  原告杨守钰与被告翟晓童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翟晓童将截图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其发布的截图中带有对杨守钰的侮辱性言论,指向性明确,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导致部分公众对杨守钰产生负面认识,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判决主文予以刊登:一、被告翟晓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在其微信名为“日尧立里”朋友圈中向原告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内容需保留三天以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翟晓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守钰公证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杨守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翟晓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判决生效后翟晓童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杨守钰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扣划,翟晓童已支付杨守钰公证费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0元,但拒不按判决公开赔礼道歉,本院在征求杨守钰意见后依法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