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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021年1月22日法院公告

2021年01月26日26 17:15 

李庆海:本院受理原告张群与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李庆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群 1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0万元为基数,自 2017年5月2 日至2019年8 月 19 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年8月 20 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基础利率执行);二、驳回原告张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80 元,公正送达费 1360 元,由被告李庆海负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1302 民初 8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