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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020年7月13日法院公告

2020年07月14日14 16:18 

李长峻、刘清梅:本院受理原告魏国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