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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020年7月13日法院公告

2020年07月14日14 16:17 

 

 

张露:本院受理原告吴舜政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民初2007号判决书。判决要点:1.张露偿还原告款项、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9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张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