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26日26 10:02 山东法制报
李光栋、李俊伟、山东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光雷、李恩泉、李胜军:本院受理原告赵光劲与被告李光栋、李俊伟、山东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云东、朱彦春、刘洪清、李光雷、李恩泉、李胜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10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山东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光劲支付工程款4410454.05元;二、被告山东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光劲支付利息(利息以4410454.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4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山东东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江云东在306万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刘洪清在294万元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赵光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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