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14 15:57
苟清书: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城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苟清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城阳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就(2016)鲁0214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