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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017年6月22日法院公告

2017年06月22日22 14:40  山东法制报

  张文瑞、张硕: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张文瑞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399355.24元(暂计至2016年9月21日),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请求对张硕提供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迎新里7号内8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