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2日22 14:40 山东法制报
李海涛:本院受理原告陈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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