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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017年6月22日法院公告

2017年06月22日22 14:40  山东法制报

  烟台市和田电子有限公司、霍志田、武淑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可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芝毓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烟台市和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可泉借款本金45388元及利息4811.1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3日暂计至2015年9月9日)、律师费2500元,并自2015年9月10日至实际偿清欠款之日仍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并由被告霍志田、武淑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