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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2017年5月24日法院公告

2017年05月24日24 14:57  山东法制报

 

 

  边辉、王伟、朱利峰:本院受理原告刘子玉诉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王伟、边辉、韩震、刘德付、朱利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邹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被告刘德付、韩震不服该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邹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