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和4S店的那点事

2021年02月26日 14:39  新华社

   

  多一点法律常识,少一点摩擦纠纷,欢迎收看本期《法眼观车势》。 

    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捆绑销售、消费欺诈、产品质量差、购车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模糊不清等问题居多。不过没关系,我们来为大家提前避避雷。 

    今天来到我们访谈间的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徐静静律师,欢迎您。 

    徐静静: 

    大家好,我是徐静静。 

    主持人: 

    徐律师,我今天也是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来寻求您的帮助的,首先就是在我们看中某一款热门新车时,本以为会以官方指导价格买入,可实际情况是什么呢,4S店往往会要求我们强制购买额外配置或者在本店购买保险等金融服务,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这个让人很不舒服。 

    如果我们不愿支付额外费用,4S店将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售卖该车型,比如想要的颜色没有,想要的车型型号没有,是真的没有么?这种爱而不得的感觉真是让人难受。对此,我们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徐静静: 

    关于4S店有没有权利捆绑销售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4S店肯定是没有这个权利。 

    我们可以看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从两个角度看这个问题,首先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主持人: 

    是的,决定权在我们手里,我可以选择不买,但你不能拒绝把商品卖给我。 

    徐静静: 

    您说的特别对,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经营者的约束,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法还明确了经营者不可为的行为,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很明显,4S店的捆绑销售行为,就是设定了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主持人: 

    所以呀,奉劝那些有小心思的销售人员不要再试图挑战买家的底线了,每一笔成功交易的背后都应该是公平、公正,充满信任和责任的。 

    徐静静: 

    没错,人与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各尽其职,另外《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 

    说了这么多法律规定后,我们就已经很清楚了,4S店如果要求我们强制购买额外配置或者要求我们必须在本店购买保险,以及金融服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捆绑销售,是违法的。 

    主持人: 

    嗯,在购车初期,我们确实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各种组合套餐全给你堆上,看似划算,其实没有多大意义。 

    徐静静: 

    如果说消费者确实遇到了类似主持人说的这种情况,第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工商局也就是更名后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协等机构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二,如果确实已经发生了,除了前述途径外,还应当搜集好相关证据,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 

    没错,遇事不要慌,通过法律帮。 

    我们都知道,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但是,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规范,导致合同主体内容虽大致相同,但细节部分差别较大,而在日后的纠纷中,往往是因为这些细节部分含糊其辞,责任义务不好界定,不乏出现经营者利用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更有甚者是添加有利于经营者自身的不平等条款等行为。那么请问徐律师,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更应注重哪些地方?当类似问题发生后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徐静静: 

    现在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多数都在使用格式条款,提到格式条款,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什么是格式条款?和大家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现在大家最关心的一部法律《民法典》对格式条款有明确的界定,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还明确规定,如果卖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那么他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买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并且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卖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买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买方可以主张这样的格式条款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主持人: 

    嗯,及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才能在日后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徐律师,我们如何认定格式条款的有效和无效?请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徐静静: 

    当然没问题,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不是当然的有效,有几个情形格式条款是无效的:1、卖方提供了格式合同,这个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的情况;2、卖方提供了格式合同,这个合同中存在加重买方责任的情况;3、卖方提供格式合同,这个合同中存在限制或排除买方主要权利的。 

    卖方提供格式合同,在履约的过程中,如果买卖双方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通常理解,如果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卖方的解释。 

    了解了民法典的规定以后,消费者是可以放一半的心了,因为法律是保护弱势的群体,假如4S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或者是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这样的条款可能是无效条款。 

    主持人: 

    嗯,损人未必会真的利己,可长点儿心吧,真出了问题,该承担什么责任就得承担什么责任,谁也逃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徐静静: 

    没错,但是只是靠民法典的保护可能还是不够的,对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消法者还是应该更加主动和积极,我建议消费者要注意几点:1、认真阅读合同,特别关注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2、要反复确认合同中的最重要的信息,如车辆的生产日期、配置、是否全新车(有可能是很多人开过的试驾车之类的)等等。 

    主持人: 

    好的,咱们车主在签订购车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看,不要直接翻到后面签个字就完了。 

    随着科技水平不断进步,汽车已经作为智能网联技术的载体之一,这也为一些造车新势力带来了发展机会和成长环境。头部新势力车企也已崭露头角,但由于他们缺乏整车制造经验、以及相应的专利和技术,导致软硬件问题频发。 

    我身边就有一个真实案例,车主沈先生,购买某智能网联汽车后,磨合期内出现汽车在行驶途中,电子屏黑屏现象,连带还出现动力系统问题,险些酿成车祸,沈先生欲退货。而该品牌售后表示是电子故障,可免费提供检修,刻意回避车主的退货诉求,并无法确保该黑屏和动力问题不会再次发生。沈先生听后非常生气,但又不知如何维权。对此,您能否给向沈先生这样的车主提供一些法律建议? 

    徐静静: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几种情况消费者有权更换汽车或退货:1、出现转向系统失效、2、制动系统失效、3、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等情形。但是这个要注意一个时间的限制,必须在购车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主持人: 

    那比如像我是一个比较粗心的人,时间观念不是很强,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怎么办? 

    徐静静: 

    建议车主先及时维修,维修以后要多使用,看看是否会再次出现同样的情况,如果再次出现还要再次维修。因为按照规定像这种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要累计维修2次后,还是没解决的,消费者才有权更换汽车或退货,但是这个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要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主持人: 

    在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儿,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经营者无权拒绝车主的退换货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及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消费欺诈一词经常出现在民事纠纷中。 

    我这里有一个案例,钱某和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76.9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汽车。在一次使用时,车辆突然出现了异常现象,钱某将车送到4S店维修时意外发现,他的车可能是一辆二手车,后经法院宣判为一起汽车消费欺诈案件,某汽车销售公司将一辆二手车的里程表篡改后,当新车销售给了钱某,最终这家公司被法院判决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钱某。那么在汽车领域,如何定义消费欺诈和构成要件? 

    徐静静: 

    我们先了解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范围,或者说对消费者的界定?必须是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自然人。 

    同样是买车,一种情况是,自然人买车是用于上下班和家庭生活,另一种情况是企业购车用于生产经营。我们看一下这两种情况,第一种自然人,为了生活便利买车的行为受消费的保护,如果这个自然人遇到了欺诈行为的,有权按照消法要求三倍赔偿。第二种情况是企业购车用于生产经营,如果同样遇到了欺诈行为就不能根据消法要求三倍赔偿。 

    主持人: 

    这里画个重点,是否享受三倍赔偿也是分情况的,自然人买车是用于上下班和家庭生活,可以享受三倍赔偿。您接着说。 

    徐静静: 

    关于您刚才提到的如何认定消费欺诈,从审判实践来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只要经销商在卖车的时候是按照新车买的,也就是说只要经销商没有明确告知汽车存在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构成销售欺诈。 

    主持人: 

    嗯,所以说别老耍小聪明,纸里是包不住火的。徐律师,那消费欺诈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又是什么呢? 

    徐静静: 

    在诉讼中,消费者只要能够证明购买的新车存在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就可以,除非有一种情况,经销商能够提出相反证据,什么反证呢?就是经销商有证据能够证明汽车存在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还愿意购买,除了这样情况以外,都能构成消费欺诈。 

    以上就是我关于今天所有法律问题的解答。 

    主持人: 

    好的,感谢徐律师为我们提供的专业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在遇到相关问题后,心里能更有数,通过法律手段及时保障自身权益。本期《法眼观车势》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