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手机号竟抵一套房 “天价手机号”形成灰色产业链

2017年05月03日 11:33  经济日报

 

  从事天价手机号的黄牛每年利润从十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形成了灰色产业链,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公平公开交易权

  切断天价手机号灰色产业链,需在电信法规和制度层面对相关交易行为做出界定

  一个“1XX99991111”的移动号码标价为25.5万元,“1XX99999999”号码价格为558万元……连号、交叉号、生日靓号情侣靓号按照基础运营商和虚拟运营商、连号位数、销售平台等因素,价格从几百元到上百万元不等,这就是当前市场上出现的天价手机号。据专家介绍,从事天价手机号的黄牛每年利润从十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有的手机号交易价甚至比肩一线城市一套房子价格,形成了灰色产业链。天价手机号为什么能在市场上横行?对电信市场有怎样的危害?怎样切断这条灰色产业链?

  普惠金融知识平台耶问分析师崔凯向《经济日报》记者介绍,之所以出现天价手机号在市场上横行的现象,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天价手机号经常被拿来炫耀身份,就如同其他奢侈品一样,手机号这个日常社交活动当中用得最多的媒介,更可以胜任表达自己特殊身份的作用,这类手机号码在某些人眼中具有特别的附加价值和意义,因此也愿意为之付钱,有需求就会产生相应的市场,灰色产业链就这样逐步形成了。

  资深通信专家项立刚认为,从产业角度分析,灰色产业链形成是运营商通过预存话费和最低消费等手段将号码批给代理商,代理商通过少量加价再把号码卖给下一级代理或者黄牛,下一级代理在之前的价格之上再加价将号码卖给消费者或黄牛。每转手一次,价格就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一些,转手越多,最后到用户手里的价格越高。

  崔凯表示,天价手机号灰色产业链侵犯了普通消费者应有的公平公开交易权,现实中,确实存在伪造机主证件并利用运营商的漏洞补卡过户的盗号团队,以及黄牛操纵市场价格进而扰乱我国电信管制秩序,影响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下力气切断这条灰色产业链。

  按照电信法等相关法律,手机号码属于国家公共资源,国家将某号段的手机号码资源授予电信运营商,运营商把每个具体的号码交付具体的机主使用后,机主只有使用权。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天价手机号交易显然属于一种巨额获利行为,但是对于天价手机号交易环节,法规还无明确规定怎样让盗号团队和黄牛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让盗号团队和黄牛能够钻这个法律空子。

专家表示,要切断天价手机号灰色产业链,除了在我国相关电信法规和制度对于天价手机号的流通交易的行为界定和法律责任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外,对于折射出的电信运营商对手机号码投放、收回、再投放等相关环节和程序的执行不到位、不严密的问题,需要电信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进行控制,只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所谓的天价手机号和正常手机号通过同样的渠道流入市场,进入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在产业链环节,需要增加相应的举报监督机制,对于运营商而言,应当努力建设自身号码产生销售系统对外完全透明的机制。消费者协会和运营商可以向消费者做出说明,让消费者不参与灰色产业链,认识到天价手机号扰乱电信市场的实质,逐渐摒弃通过靓号显示身份的行为方式。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方可切断天价手机号灰色产业链。

【情感婚姻】

夫妻俩签离婚协议 第三者署名当担保?

我要评论

20170503 09:39:20 来源: 成都商报

  去年86日,市民罗娜和丈夫陶波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和一般的离婚协议不同,该离婚协议上,还出现了一个名叫丁菲的人。罗娜介绍,这个丁菲,正是自己丈夫的出轨对象。协议除对罗娜、陶波二人的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事项进行约定外,还同时明确,陶波愿意赔偿罗娜100万元。丁菲则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在协议中。

  然而,协议达成后,陶波并未按约履行。本月20日,罗娜一纸诉状,起诉陶波、丁菲二人,并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份特殊的离婚协议

  罗娜与陶波的婚姻,缔结于2009年。婚后,两人育有一女。

  去年86日,两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陶波承诺,两人名下的一套按揭房和一辆大众高尔夫车,归罗娜单独所有。另外,陶波愿意赔偿罗娜人民币100万元。

  一般的离婚协议,只涉及夫妻双方,但该协议中还出现了一个名叫丁菲的人。罗娜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丁菲正是自己丈夫的出轨对象。

  该离婚协议还明确,罗、陶二人的孩子,今后不能和丁菲单独相处;相关车房过户及赔偿款,在201688日至2016813日期间完成交接;上述条件达成后,罗、陶二人同意离婚,并做到不吵不闹,和平分手;离婚期间的相关事宜,概不让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知晓。

  协议中,陶波、罗娜分别作为甲乙方签字、捺印,丁菲作为担保方,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

  一场百万元的离婚官司

  “因为丁菲的出现,最终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罗娜说。为什么丁菲会以担保人身份出现在这份离婚协议中?

  罗娜介绍,她自幼父母双亡,是在孤儿院长大的。“因为年幼时的经历,我成年后格外渴望家的温暖。因此,对于这个家庭我可谓尽心尽力,同时也给了丈夫充分的信任。2016年,我遭遇了一场车祸。没想到就在我最需要关怀时,身边最亲密的人却出轨了。”为了证明丁菲“第三者”身份,罗娜还提供了二人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因难以忍受丈夫的出轨行为,此前她曾两次自杀未遂。“不过现在我已经想清楚了,一定要通过法律讨回公道。”罗娜说。

  成都商报记者反复拨打陶波电话,多次提示关机。偶尔拨通,却无人接听。而丁菲则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她已不愿意继续讨论此事。“协议上我确实签了字。但我只想说,该协议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了。”对于罗娜声称的“第三者”身份,丁菲未予回应。

  由于这份去年8月达成的离婚协议一直未履行,420日,罗娜一纸诉状,将陶波、丁菲二人诉至法院。除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外,同时还请求陶、丁二人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法院决定正式受理此案。

  争议

  1 离婚案中“第三者”能否作为被告?

  省律协民商委副主任,资深家事律师张承凤表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仅限于夫妻之间。一般不会将其他人,包括第三者纳入其中。毕竟,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质,这是夫妻间的事情。”

  罗娜的代理人,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则表示,和一般情况不同,离婚协议中第三者作为担保人这件事比较新鲜。“此前我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但将第三者作为共同被告,具有制裁第三者插足的现实意义。”

  2 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协议。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所附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换句话来说,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才会生效,才会对双方产生拘束力。而不是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就算离婚了。”张承凤表示。

  而郭刚则介绍,这是一个夫妻双方加担保方所形成的三方协议。《担保法》能否在离婚协议中运用?根据《合同法》第45条,男方为逃避债务故意不离婚,是否应该看作男方故意用不正当手法阻碍合同生效条件的达成?郭刚表示,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而根据《合同法》,如果一方故意阻碍合同生效条件的达成,则视为合同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