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5名奖5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山东出台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2021年10月31日 01:43  山东法制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6日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全省耕地保护评价,每年9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级耕地保护评价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五)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情况。 

  (六)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八)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市在推荐省级激励的县(市、区)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推荐省级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县(市、区)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各市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可推荐不多于3个所辖县(市、区)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价,择优认定,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20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七条 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位于前5名、6-10名、11-20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1500万元资金奖励。 


 

  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受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70%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单,由县(市、区)或者乡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 


 

  第八条 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九条 省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县(市、区)、乡镇、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