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5月27日 23:52  山东法制报


527日下午,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审议通过,将于71日起施行。《条例》1065条,以五大振兴为主要内容,专章对城乡融合、扶持措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

明确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

《条例》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

《条例》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村振兴作了规范。例如,《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条例》第七条在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等。

鼓励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条例在国家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作了补充细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定期开展危房排查、治理,对残破、倒塌墙体等进行清理,规范宣传栏、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设置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安全、有序、美观等。

重点扶持农村学校建设 对农村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条例》还高度重视教育在乡村振兴发挥的作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重点扶持农村学校的建设,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对农村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工资福利、住房安置、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涉农相关专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

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增强其内生发展能力;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公共品牌

根据实际,《条例》还对上位法保障粮食安全、种质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修复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等作了补充细化。

《条例》第九条根据山东粮食保护的工作实际特别规定,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果蔬、畜产品公共品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动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同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条例》第三十二条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方面,明确重点加强对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等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开展对鲁中山区、沂蒙山区、黄河滩区、山东半岛丘陵地区等区域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治理等内容《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我省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作了提炼总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乡村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提高服务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记者 张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