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记者从省检察院召开的网络视频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检察机关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91件269人;受理审查逮捕27件31人,批准逮捕20件23人;受理审查起诉13件15人,起诉10件10人;一审判决9件9人。
据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振忠介绍,涉疫情刑事案件具有案件类型复杂、作案手段多样、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截至目前,涉疫情刑事案件中,诈骗罪占比44.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占比11.1%,妨害公务罪占比10.6%,寻衅滋事罪占比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比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占比5%,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占比3.5%。这些涉疫情犯罪案件严重损害市场环境,侵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干扰防控工作,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和现实危害性。省检察院第一时间建立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对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以及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13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
同时,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情节,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总体上体现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目前,不批准逮捕4件5人,建议改变定性3件3人。
“此次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服务和保障提出了新课题。”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周锦燕说,我省检察机关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在野生动物保护、检验检疫、传染病防治等方面,拓展监督范围,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疫情“源头”防控提供服务和保障。
周锦燕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共发现涉疫公益诉讼案件线索69件,已立案57件,发出诉前公告20件,向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官告知函5件、检察建议15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
【案例】
殴打民警,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月3日上午,邓某某在济南市莱芜区杨庄镇某公司门口,因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口罩,不听从公司检疫人员的劝阻执意要进入该公司,与工作人员发生厮打。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邓某某仍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了民警徐某,造成执法记录仪滑落。在徐某将执法记录仪交给辅警时,邓某某又再次殴打徐某面部。
2月3日,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当日莱芜区检察院提前介入, 2月5日对邓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6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检察院对邓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2月12日,莱芜区法院以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批准逮捕、追诉上线
逄某某自2019年开始收购并出售野生动物。2020年1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森林公安机关在逄某某家中发现死亡冷冻野兔实体、疑似猫头鹰实体等物品。经鉴定,其中有东方角鸮9只、纵纹腹小鸮5只、领角鸮6只、长耳鸮1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草兔9只、普通夜鹰1只,系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捕杀的“三有”保护动物。
2月6日,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对该案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月17日,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对逄某某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对其上线人员进行追诉。当日,检察院对逄某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并于2月18日进行了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目前本案正在侦查中。
口罩骗子,迅速批捕
2月1日至2月6日,苏某某在没有进货渠道和进货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有稳定、充足的口罩货源的事实,以发送医疗物资照片、快递发货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多次收取郑某某口罩货款和订金共计人民币59.37万元,后将被害人手机、微信拉黑,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菏泽市郓城县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迅速掌握案情,引导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23日依法对苏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围绕完善言词证据、收集相关电子数据等向公安机关详细列明继续侦查提纲,为下步审查起诉工作打好基础。目前本案正在侦查中。
口罩“无证”?诉前检察建议除隐患
刘某自2019年11月底从批发市场购进各类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医用口罩2万余只,并于疫情防控期间在市场销售。陈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从刘某处购买上述口罩1万余只,并于1月23日至1月26日,在药店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销售。
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向监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上述主体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用口罩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视情况采取责令召回等紧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月6日,相关监管部门采纳建议,紧急在其单位微信公众号及中国滨城网站发布公告,警示消费者暂停使用在上述两店购买的涉嫌不合格的口罩,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记者 冯欣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