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原副校长孙兰雨获刑十二年贪污受贿470余万元

2017年10月09日 18:05  正义网

  正义网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玉霞)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法院对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兰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宣判后,孙兰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查,2002年至2014,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高唐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委书记,聊城市对口支援片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部总指挥,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某、特定关系人张某(均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98万余元。2012年至2014,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聊城市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兰雨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因其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兰雨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全部退回或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应返还聊城市发改委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